(2017)云2326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陶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604号申请执行人陶某,女,1974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宣威市宝山镇。被执行人李某,男,1972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本院在执行陶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3民终96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李某应给付陶某子女抚养费3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请执行人李某已主动缴纳了执行款37500元。以上执行款37500元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陶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3民终9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