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安阳市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守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守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2300号原告:安阳市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东路284号,组织机构代码:67809764-3。法定代表人:王秀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守兰,女,195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安(系被告孙守兰丈夫),男,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安阳市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守兰物业服务合同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阳市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庆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