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光周与崔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周,崔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505号申请执行人:王光周,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崔丽华,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执行王光周与崔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1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丽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17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崔丽华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有价证劵、房产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崔丽华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活动,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光周,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鉴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