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8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康江辉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江辉,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8479号原告康江辉,男。被告XX,男。原告康江辉与被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康江辉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江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江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江辉负担。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