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于超故意伤害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刑更9号罪犯于超,男,,吉林省榆树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宁江监狱服刑。2015年4月10日,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榆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于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附加刑:无。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9月3日。执行机关吉林省宁江监狱于2017年9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于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超予以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长波审判员 刘慧敏审判员 任凤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