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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车某与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3090号申请执行人车某,女,1988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唐某,男,1990年12月20日,汉族,农民,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唐某与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车某已将判决书中确定的陪嫁物品自行拉回。2017年10月26日,因车某在外地打工,其母亲赵玲娟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7)苏0722执309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2执30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杨司光代理审判员  刘兆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其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