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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吴顺玉、李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顺玉,李玉平,李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顺玉,女,生于1971年1月18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李玉平,男,生于1968年6月4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李诚,男,生于1993年8月29日,汉族,住枝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顺玉与被执行人李玉平、李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超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黄亚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春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