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6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文伟与和平、付庆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伟,和平,付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6执7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伟,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垦社区。被执行人和平,男,1959年6月22日出生,纳西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垦社区。被执行人付庆华,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垦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伟与被执行人和平、付庆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和平、付庆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7)黑8106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安审判员 王洪春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宇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