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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20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清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067号之二移送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陈清泉,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陈清泉罚金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524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陈清泉应缴纳罚金30000元及违法所得款139524元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陈清泉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清泉尚在服刑期间,经查其财产线索,其拥有车牌号闽C×××××小轿车一辆(现该车辆已被查封,因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变现),被执行人陈清泉除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外(现该账户已被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刑满释放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伟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