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7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林亚波、申卫东等与管泽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亚波,申卫东,管泽福,马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民初7143号原告:林亚波,男,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申卫东,男,汉族,1965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沈祥丽,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泽福,男,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马健,男,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林亚波、申卫东与被告管泽福、马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亚波及委托代理人沈祥丽、被告马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泽福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5375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管泽福因房地产开发,向原告借款537500元,期限一个月,被告马健为连带责任担保,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归还。被告马健辩称,我们和原告四人共同搞开发,每人投资1000000元,这笔款是投资款,不是借款,我也不该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管泽福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25日,被告管泽福向原告借款537500元,期限一个月,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马键为该借款担保。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本院认为,被告管泽福给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管泽福偿还借款本金537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原告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利息约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马健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马健在借条中署明为该借款担保,本院认定为连带责任,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原告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被告马健依法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管泽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林亚波、申卫东借款本金537500元。二、驳回原告林亚波、申卫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588元,由被告管泽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志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