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万玉宝与王小四、徐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玉宝,王小四,徐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02民初3080号原告:万玉宝,男,汉族,1969年9月生,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太龙、耿志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四,男,汉族,1976年12月生,住镇江市。被告:徐海燕,女,汉族,1977年7月生,住镇江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龙,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玉宝诉被告王小四、徐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玉宝,被告王小四、徐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小四于2015年7月29日向原告万玉宝借款40000元,年利率为10%;被告王小四于2015年9月12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年利率为11%。后被告王小四仅归还利息20000元,本金未归还。被告徐海燕和王小四系夫妻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小四辩称:借款及利息属实,但目前经济困难,还款困难。被告徐海燕辩称:自己和王小四在2018年10月1日结婚,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目前经济困难,还款困难。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小四于2015年7月29日向原告万玉宝借款40000元,出具欠条一张,言明:“今借万玉宝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含利息)”;被告王小四于2015年9月12日向原告万玉宝借款60000元,出具欠条一张,言明:“今借万玉宝人民币陆万整,利息陆仟陆佰元整”。后被告王小四仅归还2017年7月前的利息20000元,本金未归还。原告万玉宝与被告王小四、徐海燕均当庭认可借款100000元均按照年利率为10%计算。被告徐海燕和王小四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10月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小四向原告万玉宝借款100000元,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王小四应偿还原告万玉宝借款本金100000元。原告主张借款100000元利息自2017年8月后均按照年利率10%计算,两被告当庭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徐海燕和王小四在2018年10月登记结婚,该借款100000元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四、徐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玉宝借款本金100000元及2017年8月1日后的利息(借款100000元自2017年8月起均按照年利率为1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保全费1095元,合计2270元,由被告王小四、徐海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