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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伟茹申请王晓志、王晓山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茹,王晓志,王晓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刘伟茹被执行人王晓志被执行人王晓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伟茹与被执行人王晓志、王晓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忠林执行员  丛开林执行员  吴文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林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