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903执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黄庆华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903执1570号被执行人黄庆华,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庆华应支付透支本金12811.52元、利息1648.27元及滞纳金费用1500元,共计15959.79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庆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庆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