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黄庆华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903执1570号被执行人黄庆华,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庆华应支付透支本金12811.52元、利息1648.27元及滞纳金费用1500元,共计15959.79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庆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庆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