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金桢、李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桢,李振平,刘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73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桢,女,汉族,1963年10月13日出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李振平,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刘德红,男,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执行李金桢与李振平、刘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