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杜某乙、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912号申请执行人:杜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杜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甄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杜某甲与被执行人杜某乙、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6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但其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杜某乙、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17年10月2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杜某乙、甄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起,每月24日前偿还1000元直至将本金20000元偿还完毕为止,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杜某乙、甄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9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