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梧州市同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莫飞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同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莫飞云,唐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282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同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机场路15号梧州同舟农产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业务大楼三楼。被执行人:莫飞云,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唐敏文,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梧州市同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莫飞云、唐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轮侯查封了莫飞云、唐敏文名下位于梧州市长洲区吉祥路12号楼1001号商品房一套,但不能直接处置该房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经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寒非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