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建成与岷县冰桥湾水电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成,岷县冰桥湾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6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成,男,汉族,山西省五台县人,农民,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岷县冰桥湾水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瑞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兆强,该公司员工。申请人王建成与被执行人岷县冰桥湾水电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建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5)岷民二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向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岷县冰桥湾水电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猎豹牌越野车,混凝土搅拌设备(已被另案抵押处理),再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王银虎审判员 张彦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宏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