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程小涛与张钰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小涛,张钰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3932号申请执行人程小涛,男,汉族,1980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钰鑫,男,汉族,1976年6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768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程小涛申请执行张钰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履行,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钰鑫配合申请执行人程小涛享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南福华街东19号楼1单元9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程小涛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审判员 毛建审判员 周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