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3929号张桂培与刘峰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培,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3929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培,女,汉族,1984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峰,男,汉族,1986年9月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630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张桂培申请执行刘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履行,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桂培享有被执行人刘峰于2016年3月10日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南小李庄村和村并城改造指挥部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货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各项补助费及奖励结算单,应得到安置面积401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审判员 毛建审判员 周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