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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行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以马内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文登大队行政强制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以马内利运输有限公司,威海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文登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02行初76号原告青岛以马内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金龙。委托代理人尹宗尧。被告威海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文登大队。负责人金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以马内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文登大队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以马内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艳茹人民陪审员  邵 娟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