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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本贞、刘圣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本贞,刘圣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698号申请执行人高本贞,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刘圣涛,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水县。申请执行人高本贞与被执行人刘圣涛买卖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1321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