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国正与韩建志、韩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正,韩建志,韩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597号原告:赵国正,男,汉族,1979年9月9日生,住修武县。被告:韩建志,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韩冬,男,汉族,1989年4月1日生,住址同上。原告赵国正与被告韩建志、韩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国正承担。审判员 王保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