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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国正与韩建志、韩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正,韩建志,韩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597号原告:赵国正,男,汉族,1979年9月9日生,住修武县。被告:韩建志,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韩冬,男,汉族,1989年4月1日生,住址同上。原告赵国正与被告韩建志、韩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国正承担。审判员  王保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