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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临沂市中特阀门机电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临沂市中特阀门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2677号原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铸福工业园办公楼406室。诉讼代表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张德军,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鲁艳,女,该管理人成员。被告:临沂市中特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华强水暖市场C01-10号。法定代表人:洪煜超,经理。原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临沂市中特阀门机电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月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仁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