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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21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庄永文与陈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永文,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21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庄永文,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平,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庄永文与被执行人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304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闽0304执21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平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010元。现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平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01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兆銮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郑志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刘国宾书记员  林仙芳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