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曾国谦与沙坪坝区尚品木艺家具厂、桂继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国谦,沙坪坝区尚品木艺家具厂,桂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国谦,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沙坪坝区尚品木艺家具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都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6600415497。被执行人桂继红,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国谦与被执行人沙坪坝区尚品木艺家具厂、桂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沙坪坝区尚品木艺家具厂、桂继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48889元及迟延利息,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133元。本院认为,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9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殷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蹇纯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