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02执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五宁、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张五宁,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1767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85号。法定代表人刘兴卫,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五宁,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刘峰,住甘肃省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五宁、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6)甘100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五宁归还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借款6705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2月12日至归还之日的利息,被告刘峰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920元由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执行人张五宁、刘峰负担292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五宁、刘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张五宁、刘峰不按期履行,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可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金诺典当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17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润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