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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申请执行赵中祥、徐丽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赵中祥,徐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黑062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法定代理人胡宝林,系该行长长。委托代理人耿春雷,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中祥,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林甸县宏伟乡。被执行人徐丽梅,女性,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林甸县宏伟乡。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与赵中祥、徐丽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飞审判员 胡 镇审判员 李江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凡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