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申请执行赵中祥、徐丽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赵中祥,徐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黑062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法定代理人胡宝林,系该行长长。委托代理人耿春雷,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中祥,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林甸县宏伟乡。被执行人徐丽梅,女性,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林甸县宏伟乡。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与赵中祥、徐丽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飞审判员 胡 镇审判员 李江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凡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