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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宝日希勒镇营业厅与密静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宝日希勒镇营业厅,密静婷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5民初157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宝日希勒镇营业厅,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负责人:仓都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国,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梅,该公司职工。被告:密静婷,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宝日希勒镇营业厅诉被告密静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宝日希勒镇营业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密静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宝日希勒镇营业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密静婷给付拖欠的话费76.47元,由被告密静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密静婷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拖欠原告电信服务法76.47元。被告密静婷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密静婷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宝日希勒镇营业厅处使用0470XXX的电信服务,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密静婷共拖欠电信服务费76.47元,对此被告密静婷应承担给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密静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宝日希勒镇营业厅电信服务费76.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受理费20元,由被告密静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国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