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恢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刘某、刘某某申请执行郭某、刘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刘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恢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恢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