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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恢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刘某、刘某某申请执行郭某、刘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刘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恢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恢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