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16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河北百盛橡胶有限公司、金英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百盛橡胶有限公司,金英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637号之二申请人:河北百盛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马屯镇马屯村。法定代表人:王艳,董事长。被申请人:金英俊,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河北百盛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英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冀1121民初163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金英俊的名下财产69000元。因原告河北百盛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百盛橡胶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金英俊名下财产的查封或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桂士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