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苏登连申请郑德才、苏月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登连,郑德才,苏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781号申请执行人苏登连。被执行人郑德才。被执行人苏月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登连与被执行人郑德才、苏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1202民初12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400.00元和逾期利息损失,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0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执行长 范忠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翠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