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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70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7050张全兴与陆关龙、钱卫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兴,陆关龙,钱卫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050号之一原告:张全兴。被告:陆关龙。被告:钱卫珍。原告张全兴与被告陆关龙、钱卫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张全兴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关龙、钱卫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全兴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兴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张全兴负担。审 判 长  许 跃人民陪审员  肖惠娟人民陪审员  孙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