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70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7050张全兴与陆关龙、钱卫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兴,陆关龙,钱卫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050号之一原告:张全兴。被告:陆关龙。被告:钱卫珍。原告张全兴与被告陆关龙、钱卫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张全兴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关龙、钱卫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全兴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兴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张全兴负担。审 判 长 许 跃人民陪审员 肖惠娟人民陪审员 孙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