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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陶凤明申请尤志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凤明,尤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陶凤明,男,汉族,1967年09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被执行人尤志斌,男,汉族,1969年06月30日出生,现住址不详,个体。陶凤明申请执行尤志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乌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租赁费18592元,案件受理费266元,公告费56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陶凤明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乌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那日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