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田等柱与田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513号申请执行人:田等柱,汉族,住镇原县。被执行人:田林,汉族,住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田等柱与被执行人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027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等柱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田林清偿借款本金401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田林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现本案执行标的40620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7)甘1027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田林应履行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田等柱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09元已由被执行人田林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的(2017)甘1027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田林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