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明艳红与张文丽、张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艳红,张文丽,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明艳红。被执行人张文丽。被执行人张春。本院在执行明艳红与张文丽、张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张文丽、张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