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英、王旖旎、王以薰与被告刘文荣、孙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王旖旎,王以薰,刘文荣,孙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3172号原告:杨英,女。原告:王旖旎,女。原告:王以薰,女。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豪,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荣,男。被告:孙琼,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哲伦,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英、王旖旎、王以薰与被告刘文荣、孙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杨英、王旖旎、王以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英、王旖旎、王以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玉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洛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