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6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梁乃洪与张从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乃洪,张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恢24号申请人梁乃洪,男,生于1958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金碧镇。被执行人张从友,,男,生于1959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大姚县金碧镇。本院在执行梁乃洪申请执行张从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4)大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张从友赔偿申请执行人梁乃洪执行款35991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从友暂无执行能力,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从友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梁乃洪现确认院(2014)大民初字3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352号民事书所确定的部分内容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赵永贵审判员 王立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