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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7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开军与张丽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军,张丽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7364号原告:王开军,男,1975年5月3日出生,甘肃省凉州人,住武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录所,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惠,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甘肃省古浪县人,现住武威市。原告王开军与被告张丽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开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录所、被告张丽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开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丽惠支付借款2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底,原被告相识后开始谈恋爱,双方共同去新疆库尔勒油田打工。期间,张丽惠以家里困难为由向王开军借款,王开军分别于2017年4月12日借给10000元、5月13日借给10000元、7月1日借给5000元,王开军三次共借给张丽惠25000元,后经王开军索款未果提起诉讼。张丽惠承认王开军在本案中所主张双方谈恋爱的事实,但并不认可借款的事实,张丽惠认为在双方谈恋爱期间,王开军确实给过25000元,但这些钱并不是借款,王开军给她的钱是用于双方谈恋爱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及其帮助照顾王开军孩子生活起居的支出费用了。王开军所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存在,要求驳回王开军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王开军与张丽惠于2017年2月底相识后开始谈恋爱并共同前往新疆库尔勒油田,为便于给张丽惠找工作,王开军与张丽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给张丽惠找到了一份做饭的工资,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王开军分别于2017年4月12日通过手机支付宝账户给张丽惠的账户转账10000元、2017年5月13日通过手机支付宝账户给张丽惠的嫂子安根存的账户转账10000元、2017年7月1日通过手机支付宝账户给张丽惠的账户转账5000元,共计转账25000元。后双方恋爱不成,王开军遂提出以上款项系借款,向张丽惠进行索要,张丽惠认为以上款项系王开军支付的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及其他共同花费支出,不同意返还。遂形成本诉。上述事实,有王开军、张丽惠的陈述并王开军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账单详情的手机截屏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王开军与张丽惠之间因谈恋爱共同生活期间,王开军给付张丽惠25000元属实,但在庭审中双方对给付款项的性质各执一词,且原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不清楚。根据法律规定的举证原则,原告应当对其举证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开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王开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查银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青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