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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姜瑞雪、张兴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瑞雪,张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姜瑞雪,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张兴海,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的(2017)鲁1423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423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