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6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郭大兵、杨小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大兵,杨小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6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大兵,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杨小翠,女,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申请执行人郭大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1民初12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大兵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大兵于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121执6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诸雁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