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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977号申请执行人靳某某,女,1981年7月2日生,。被执行人李某,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滑王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佳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