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朱江坤与姜云、赵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江坤,姜云,赵刚,颜海风,姜茂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3341号申请执行人朱江坤,男,1988年11月20日,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姜云,女,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赵刚,男,1994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颜海风,男,1991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姜茂松,男,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朱江坤与赵刚、姜云、颜海风、姜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如何还款已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朱江坤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2017年10月21日,朱江坤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7)苏0722执334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2执33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杨司光代理审判员 刘兆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其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