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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玉龙种子商店诉被告王海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玉龙种子商店,王海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2591号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玉龙种子商店,地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负责人:牛玉龙,男,汉族,1982年4月25日出生,无业,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海芳,女,汉族,无职业,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玉龙种子商店诉被告王海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找不二被告,又不想公告送达,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玉龙种子商店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玉龙种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领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