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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6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常州金坛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靳志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金坛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靳志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6737号原告常州金坛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开元路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IMLMIAIL。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靳志美,女,1974年3月29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金坛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靳志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金坛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靳志美物业费已缴纳为由,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常州金坛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金坛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金坛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审判员  王海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