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1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殷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521执573号被拘留人:殷建平。本院在执行章金奎与殷建平、徐艺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2017)浙0521执57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殷建平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