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执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开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国创贸易有限公司、熊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开济物资有限公司,南京国创贸易有限公司,熊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339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开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201号三厅3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36057798R)法定代表人马凤学,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俊,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国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121号水关桥饭店四楼400室。法定代表人熊咏军,经理。被执行人熊咏军,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开济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国创贸易有限公司、熊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06民初5604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南京国创贸易有限公司、熊咏军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南京开济物资有限公司货款250万元,此款于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8月、9月、10月、11月每月30日前各支付25万元,余款135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南京国创贸易有限公司、熊咏军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还款的,原告南京开济物资有限公司可就货款3507016.33元及该款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总额为标准,在扣减被告南京国创贸易有限公司、熊咏军已给付金额后的余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南京国创贸易有限公司、熊咏军于2016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南京开济物资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万元;三、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纠葛。”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熊咏军名下南京市秦淮区开源四村4号602室,本院进行了司法拍卖,成交价142万元,扣除抵押债权及被执行人生活保障款后,申请人实际受偿205800元。除此之外熊咏军及南京国创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南京国创贸易有限公司已歇业,本院对熊咏军司法拘留15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标的执行到位205800元,余款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拍卖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池仲旺审判员 朱大亮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天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