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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薇与付晓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薇,付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张薇,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讷河市。被执行人:付晓锋,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关于张薇与付晓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882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66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鑫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