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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民终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017)湘11民终1901号上诉人罗明福与上诉人尹为美、邓安生、陈家禄、任玉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明福,尹为美,邓安生,陈家禄,任玉琼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终1901号上诉人(被告反诉原告):罗明福。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尹为美。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邓安生。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陈家禄。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任玉琼。上诉人尹为美、陈家禄、邓安生、任玉琼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名盛,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上诉人罗明福与上诉人尹为美、邓安生、陈家禄、任玉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明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与上诉人尹为美、邓安生、陈家禄、任玉琼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4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唐向东审 判 员  刘志军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宁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