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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跃林、罗好林借款合同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跃林,罗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83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康安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杨彬,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罗跃林,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罗好林,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跃林、罗好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83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盖玉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