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执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2645姚遐文与周玉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遐文,周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2645号申请执行人:姚遐文,男,31岁,汉族,个体户,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周玉国,男,55岁,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遐文与被执行人周玉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30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 前 更多数据: